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一条款内容明确指出,若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频繁性,则可被认定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陈述的“虐待”情形。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虐待乃是家庭暴力现象在矛盾激化后达到极致表现的形式。
从我国自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款中的明确定义来看,所谓的家庭暴力,具体指的是
家庭成员间因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侵害。
此外,涉及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为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而其中涉及到的
子女抚养权问题便与上述因素紧密相联。
在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时,我们需关注并重视对
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工作,尤其是当此类案件中包含家庭暴力元素的那部分
离婚案情,我们应当秉持未成年子女利益至上的重要原则,尽量避免将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任何一方判决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
监护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