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遭受事故而导致身体损伤,但其并非
主要责任人时,应被认定为
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意含三种情况,即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
无责任。
在任何因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件,均不应被视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
劳动者是否
违反劳动纪律与进行
工伤认定的
法律关系完全独立。
非专业术语来讲,如果员工违犯了
劳动纪律,无论这是由于延迟上班还是提前下班造成的,都不会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对于受害者在
上下班过程中的性质认定产生任何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