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指出,尽管法律规定在
分居六个月后便可提出
离婚申请,然而实际上
离婚与是否已处在分居状态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在此方面,我们提供如下信息供您参考:
首先,当涉案双方能够就离婚及有关事项如
孩子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问题形成共识时,他们大可自行亲自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准备好其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文件(如户口簿)以及
结婚证书,同时
递交详实无误的
离婚协议,以便完成相关
离婚手续的办理。
即使双方并未处于分居状态,也都完全有资格进行
离婚登记。
其次,若是双方未能就上述各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中一方若有意离婚,则可向被告所在住址的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
法院在聆听争议内容后若认为涉案夫妇感情已经破裂不可挽回,将会作出离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夫妇因感情不合而连续
分居两年以上,确实属于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也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婚和与他人维持不正当关系;
(二)对
家庭成员施加
家庭暴力或进行虐待、遗弃;
(三)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