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
行为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运动性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