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协议离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相关
离婚登记手续,详细流程如下:
首先,经由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申报。
其次,自婚姻
登记机关接收到
申请离婚登记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若有任何一方无意愿离婚的,均可向该部门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二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申请,则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紧接着,在第一条所述时间段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均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若未提出申请,则视作自动放弃
离婚申请。
最后,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离婚双方确系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务偿还等事宜达成共识的,将准许其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