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监视居住并不算作
羁押期限,这是因为监视居住并未在看守所进行实际的关押措置,而是在
违法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告人的常驻地址或特定居所内实施。
对于指定居所实行监控措施的情况下,除非确实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外,其他情况都应在
监护居住机制启动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监控居住者的
直系亲属发出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