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一事,对于尊贵的业主们来说,您是享有先行入住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您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催告通知书,请求他们尽力加快房屋交付流程,并且对由此而引发的超期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在收到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约交房而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作为业主的您就有权选择解约合同,同时请求开发商退还所有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应有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