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前往异地取决于其是否获得了执行机关的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若未获相应授权,不得擅
自离开所属之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此外,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还需遵循以下的有关规定:(一)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报备;
(三)当接到传讯信息时,务必要按时到案接受询问;
(四)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
(五)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串通于他人作伪证等
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