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物业管理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移作他用公共住房增设设备及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将面临下述法律责任与
处罚措施:首先,此种行为将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采取行动予以制止,追回所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该物业还将遭受严厉的
警告处分,同时其非法收益将被全部没收。
其次,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施加相应的惩罚性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挪用数额的两倍以下。
最后,如果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
刑法的规定,涉事单位以及涉及到的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