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可靠电子签名的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为具备
法律效力。
根据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通信手段通过可识别与存取的形式明确表达内所载各项条款,亦可视作具备
书面形式。
因此,电子版本的
租赁合同同样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范畴,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据可依且合法有效的。
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其具体标准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应用于电子签名过程中,必须为电子签名人专属所有;
其次,该数据在签署过程中的传播与使用必须完全受制于电子签名制作者;
再次,签署完成后,电子签名的任何形式更改都应能及时被识别与追踪;
最后,无论在签署前还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及格式进行任何改动也都应该能被迅速察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