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交付之际,面积存在差异现象,妥善处置方式包括:其一,当面积差额与绝对数之比在百分之三(含)以内时,应依循买卖契约所定价格进行实时结算;
其二,如果面积差额与绝对数之比超出百分之三之外,买方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约关系并退还先前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
若买方决定继续执行合约义务,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预定面积,对于面积差额与绝对数之比在百分之三(含)之内的部分,价款将以双方协议价格予以补偿;
而对于超过该范围的金额则由卖方负责承担,
产权归属买方所有。
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原合同预估面积,对于面积差额与绝对数之比在百分之三(含)之内的部分,价款和利息均须由卖方归还给买方;
至于超过此范围的部分,其相应的价款和利息需由卖方双倍给予
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