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女方享有提出
离婚的合法权益及自主选择权,故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同样地,法律也并未规定因一方率先提出离婚而需对另一方承担某种形式上的责任。
唯一可能产生差异之处在于,若女方在婚姻关系中有
违法行为或者为过错方的话,那么在男方据此向女方追求
离婚损害赔偿时,女方才有可能面临
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责任并非源自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这一行为,即便在男方行使离婚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女方确系存在过错,仍然需要对此负起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