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未能确立起一个规则来表示
分居达到某种年限便可自动解构婚姻关系。
事实上,
离婚途径唯有两大种:即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期间并无任何方式可以实现所谓的“自动离婚”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人们因情感出现裂痕而选择分居并且这个状态持续达到两年以上,这也仅仅只能作为法院裁决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众多法定情节之一,它并不代表着按照法律规定会自动触发离婚的法律结果。
而对于公众关注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判断是否源于感情不合而选择
分居两年以上,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是分居的现实情况,必须确凿无疑地证实其所产生的缘由就是由于感情不睦;
其次则要求
当事人双方必须实际上处于相互分离的居住环境下且彼此均不再行使或承担夫妻间应尽的责任义务;
最后便是关于分居的时限问题,必须要连续性的超过两年才能够说服力十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