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撰写
离婚起诉书以启动
离婚程序;
其次,为向法庭举证所需之物,重要的是准备好
结婚证书、
身份证件以及孩子户口或
出生证明等证件的原始文档与复印本,以及涉及到财产问题的相关
证据,这其中包括
房产证书等各种原始文件及复印本。
第三步,持前述已备妥之
起诉书三份、证据资料原始档及复制品各两份,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之居所所在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到达
立案大厅办妥相关手续即可。
第四步,人民法院收到您的
离婚诉求认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后,会在规定日期内发出正式之
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至被告方。
之后,法院将会合理安排审理时间并向双方
当事人发出开庭
传票以告知具体开庭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