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被保险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受损车辆及
人身伤害进行
赔偿处理。
但是,若因抢救所需而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针对
受害人为弥补人身伤亡所产生的抢救、殡葬等相关费用便无法得到有效补偿,此时,便需要通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相应款项,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以
监护权人的身份要求侵害方返还这部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