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代位权之行使通常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1.
债权人须与
债务人间具有合法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拥有对第三方
当事人的到期债权,而且该等债权不得为专属债务人自身的
财产权益;
3.在债权期限内,债务人应积极并适时行使自身权力,若未能执行,将构成所谓的“懈怠行为”;
4.债务人的懈怠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得到实现的风险;
5.尤为重要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规模与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量不能超出规定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