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被认定为过错方:第一项,
重婚行为;
其次,与他人维持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接下来,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再加上,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以及最后一项,即存在任何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错误行为。
所谓“过错方”,主要是指那些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责任义务,或是超出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范畴,或者是对于他方施加了
违法侵害甚至不道德的行为,从而最终导致受害方遭受极大程度伤害的行为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