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性质上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即是指由国家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城镇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城镇企业(机构)和非企业组织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员工共同依法缴纳并长期存储的住房资金。
在此前提之下,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都具有同等的所有权属性,当涉及到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该部分
公积金应按照平等分割原则作为
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