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中女眷患有精神病症,作为其合法丈夫有权依法提出
离婚请求。
同时,在排除法定原因外,亦存在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夫妇关系的破裂,如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病而致使夫妻之间情感产生裂痕。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倘若所诉理由得到证实,经过人民法院调解仍无法达成合意,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事实裁决是否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