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过借款并设定
抵押之际,凭借其身为
抵押权人的身份,可依法享有并行使相关
抵押权益。
倘若涉事双方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友好协商,抵押权人应有权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对于该机动车的拍卖所得收入予以优先清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寻找到涉案
机动车辆并组织公开拍卖。
最终,借助于法院的
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得以如愿实现。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经法律许可,任何擅自强行开走被抵押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必将导致在法律流程层面,难以确认相关抵押权益的有效性,甚至引发更多的
法律纠纷与其他
违法行径。《抵押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物。
《抵押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