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由期普遍设定在两个月以内,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造成被告人生命危险的案子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侦破的复杂案件(如
犯罪主体是大型团伙、
犯罪地点分散多处、所需
证据复杂难以搜集等)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审理期限可经上下级法院审批后予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三个月。
至于其他一些特殊案例,比如需要通过复杂的程序进行调解或是案件需要引入新的
证人、翻新旧有的证据、要求进行新的
司法鉴定或者实地勘察等程序时,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也会适当进行
延期审理的决定。
以下这些时间段通常被排除在审判期限之外:
1.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身心状况进行精神健康检查的最长期限不会累计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2.当刑事案件需要再次
委托律师或由法院指派
律师,且法庭决定延迟审理该案件的,从法院发布延迟审理的公告之日期起到第十天为止,所有为辩护做出准备工作的时间都不会包含在审判期限内。
3.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公诉方发现案件存在需要进一步
补充侦查的问题,从而提出推迟审理建议并得到判决小组同意的时间段。
4.由于
当事人、
代理人和
辩护人提出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阅新的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实地勘察等请求,法院认为合理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以内的这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