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离婚之前的调解程序中,被告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
若被告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法院也不能对此作出强行要求或强迫进行。
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应当尊重
当事人的意愿,并以其愿意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
仔细分析来看,法院的调解环节自然应当贯穿着整个
离婚诉讼的全过程。
实际上,
离婚调解通常被划分为以下三个重要的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的诉前调解、审判开始前的庭前调解以及正式审理期间的诉中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