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运所导致的损失理应得到补偿。
所谓“
车辆停运损失费”(Vehicle operational loss)是指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了车辆的损害状况时,若受害者将受损车辆投入到货物运输或者客运业务运营之中,那么在受损车辆修复过程中的这段时间内,受害者由于无法进行常规的货物运输作业或者客运业务运营,从而造成了经济收益的降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每日停运损失。
这部分损失是需要由相关事故
责任方承担的
赔偿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