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无法仅凭小三对婚姻的破坏行为而
提起公诉。
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设立明确的破坏婚姻
罪名;
也就是说,至少从法律层面来看,第三者介入了他人的婚姻生活之后,在原则上只能承受来自社会大众的道德谴责。
然而,如果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其配偶有向第三者
赠予财物的事实发生,那么原配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
追讨这些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就当前而言,尽管我国尚无针对破坏婚姻的具体罪名,但却设有对小三的
重婚罪进行
刑事制裁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