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仅工作了两日就遭到解雇的情况,其经济补偿待遇须视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用人机构无正当理由解除
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权请求单位对自身给予相应的
赔偿与补偿。
这些补偿/赔偿的金额由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决定,其中每满一年的时间将贡献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赔偿金额。
然而,若劳动者在此前已在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整年的记录,则将按照一年的年限计发
赔偿金;
倘若不足六个月,则需支付约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另外,如若解雇事由系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所致,那么用人机构即可免责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