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质押生效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一)债权应当为合法且有效。
欲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首当其冲的便是其需具备法律约束力,即应当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债权。
首先,如若设定质押的基础便不存在、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經消失的情况,则构成所谓的“标的不能”,此时的质押自然无法发挥效力。
此后,具有典型法律瑕疵的债权也不宜用作质押之用,例如可予以更改或是可加以撤销的债权等。
最后,时效已
逾期的债权同样并不适宜用以实施质押。
(二)债权必需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需具备可转让性,这一点乃是基于质权最终实现的形式运作而产生的必然要求。
一旦主
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期未能得到清偿之时,作为
债权人的质权人便有权力行使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身承担偿还义务。
(三)欲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具备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设定质押环节中,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真实发生或者其数额已然确定。
倘若用于质押的债权在设定过程中能否成形尚属未知,又或者虽然已经发生却仍未明确其金额,那么这样的状况极有可能对被
抵押担保债权的最终实现带来潜在风险。
(四)用于质押的债权权益人应排除
抗辩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