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若因窜货而擅自利用他人
注册商标未得到授权许可,则其行为将被认定为
商标侵权。
窜货通常是指某个地区的
代理商未经品牌方许可,私自将自身代理的产品投放到该品牌其他代理商所负责的代理区域进行销售。
在更深入浅出地论述这个概念时,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针对某些受到地域性销售保护的商品,非法将其倒卖至非指定销售区域的行为便可称之为窜货行径。《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