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要素颇具特色,可以构成
伪造企业债券罪:
其
犯罪侵害对象为国家所必需的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在客观层面上,该
犯罪行为会对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
法规予以破坏,体现为蓄意伪造企业债券,且
数额较大;
在鉴定主体方面,既可能涉及到单位,也可能涵盖各个自然人;
而在犯罪者的情感态度方面,他们须是故意为之,并有夺取不法利润的欲望作为其动力。《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
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