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引发的责任分配问题,车主并非必定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车辆已经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完成转让和交付,但尚未进行
机动车登记手续的,一旦发生涉及
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则应当由购买该车的
受让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而作为车主,在此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对事故所导致的索赔负责。
另外,若车辆被转手后经过拼装或者已达
报废标准,一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那么驾驶者与原始车主均需承担共同且不可分割的
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