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之间存在长期
分居现象,则不论其时长如何,均可依法向法院
提出离婚申请;
反之,即使夫妇未曾分离,同样可以提出离婚申述。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分居并非决定
离婚案件成败的关键要素。
只要夫妻中任何一方认为这段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便有权主动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在处理
离婚纠纷的
司法程序中,如夫妇因情感问题而导致分居达两年之久,这将被视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经法庭调解仍无法挽回,法官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