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般
保证责任时,应当首先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若债务人未能完成还款义务方能对
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其原因在于,在一般
保证中,担保人需在债务人的财产尚未
被强制执行之前,方开始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因此,如果担保人所承担的为一般保证责任,
债权人应当优先起诉债务人,以便查明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
债务,如事实表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方可转向起诉担保人。
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选择直截了当地对担保人提起
诉讼,亦或是将担保人和债务人一并作为被告进行控告。
由于担保人在此类情况下所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因此无论债务人是否按时还款,债权人都有权直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
违约责任人即债务人或担保人,或者同时起诉双方以求妥善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