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共同侵权行为,即指在
法律关系中涉及两位或多位加害人共同实施了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动,这些加害人须共同承担起
连带责任的
侵权行为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共同
侵权事件可以明确地找出具体的加害人,则应当由该加害人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若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需要由所有参与其中的
行为人均负担起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每一个参与者的侵权行为单独来看均足以引发整体伤害结果,那么参与其中的行为人也将一并承担起连带责任。
如果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每一方的法律责任大小,那么每个参与者都需根据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履行其义务;
然而若所涉及的责任分配难以明确,那么所有参与人都应对此种行为导致的后果负有相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