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价款。
价款乃是达致
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价格。
依据双方订立合同中的条款向出售方履行付款责任,此乃买受人所承担之首要义务。
2.接纳标的物。
对于出售方提供的标的物品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买受人均需本着尊重时间的原则进行及时接收。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通知的义务。
接收到标的物之后,买受人有责任在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按照相关惯例尽快对所购标的物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如发现存在因出售方负责
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谨慎处理该标的物,同时以
书面形式迅速通知出售方。《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