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如果不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介入便会存在诸多风险。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介有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假扮房东,从而欺骗买家;
其次,他们也可能在
合同条款中预先设置陷阱,进而损害
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中介机构还可能故意隐匿房屋的真实状况,影响买方购买决策的准确性;
另外,中介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不合理性价比差额也是其惯用伎俩之一,这无疑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
同时,除却常规
中介费用外,他们还可能收取种种不正当费用;
最后,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中介机构有可能要求买方将资金交付给指定
代理人,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对购房者安全利益的严重威胁。《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