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笔陪嫁资金在婚前进一步明确由女方获得并处理,那么这笔金额便会被归类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
婚姻破裂后可据此向对方索回;
但是若是在
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女方的,那么这笔资金就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届时女方仅能拿回其份中的一部分,除非赠送者作出了明确的赠与说明仅限女方享用,这样才能够完全归属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离婚时也同样享有索回全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