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倘若一方收到的赠与系由第三者所
赠予,那么在此情形下,首先,我们需要将这些财富判定为被赠予一方的
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
结婚前,某一方父母已明确表明该赠与财产是给予其子女及其配偶二人,且另一方亦接收并认同此项赠与,那么这笔资产便应当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在结束婚姻关系后,该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各占一半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如果夫妇二人预先达成协议,商议将他们的
婚前财产分别归属至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归属至个人所有及部分共同拥有等形式,那么就必须根据他们的协议内容来确定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