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行为中,若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相关利息事宜,则通常被视为不存在利息回报。
在涉及到公民之间进行的无息借贷活动时,如果双方已就还款期限达成过一致约定,然而
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亦或是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是经过出借方反复催促后,借款人仍未能及时偿清欠款,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向借款人提出偿还
逾期利息的请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针对现存的
借款协议内容,假如其中并未对支付利息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表述,均可被理解为不需支付利息。
不过,若对方未能按时返还欠款,
出借人有权就其
逾期事项向其索求逾期利息作为补偿。《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