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针对
债权人的
债务偿付,破产企业的债权无疑属于整个
破产财产范畴。
简而言之,所谓破产财产,乃是在
破产宣告时及其后直至
破产程序结束这段期间(具体时间因各国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由破产者所拥有可用于
破产清算的所有财产。
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际即归属债务方的所有财产,以及自该时期起,直到破产程序完全终结之前,
债务人所积累获得的各类财产,均应计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