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该车位为婚前购置,那么它便属于
婚前财产之列。
依据定义,婚前财产即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合同时的一方即已经实际拥有的财物。
因此,如若该车位在双方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前由一方单独购得,无疑符合婚前财产的特性;
故此应视为婚前财产,归属于一方私人所有,并且在法律层面上,不应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富,除非男女双方对此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