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
遗产分配问题上,必须赋予尚处于胚胎状态中的胎儿相应的
继承权利。
在胎儿成功降生之后,便能够实际享有这份属于自己的权益;
反之,若不幸胎死腹中,那么原先保留的
继承份额将会转给其他合法
继承人。
这种做法的缘由在于,尽管
被继承人已经离世,他们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和责任亦会因此而终止。
然而对于正在孕育中的胎儿来说,他们无疑仍需得到关爱与呵护,因此特意保留的胎儿继承份额,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他们的成长需求,尽可能降低面临的生存压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