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留有部分财产给予
代位继承人的行为便构成了遗赠。
所谓遗赠,乃是遗嘱人在去世后通过
书面形式将个人的部分财产或者所有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这一法律制度。
它是遗嘱人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自由处置的一种途径。
在这一过程中,拥有被赠与
财产权力的称为遗赠人,而可以享受遗赠财产利益的则称之为
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者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这个范畴之内。
关于代位,它其实是指
被继承人中的某个孩子先于长辈过世或者被宣布死亡,那么这位死者的晚辈
直系亲人将会取代原有的
继承顺序,接替死者的孩子成为财产的合法
继承人,从而获得本应由死者孩子所
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样一套制度。
因此,从这点来看,遗嘱留下财产给予代位继承人正是符合遗赠的定义及其运作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