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想要结束婚姻关系者,便可携带本人或对方所持有的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登记薄,并起草
起诉状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机构
递交离婚诉讼申请,但如被告所在地与他们常驻之地并不统一,则司法机关应由被告长时间居住、生活的地方进行
管辖。
当相关法令机构接收到此类
申诉之后,会经过深入的调节尝试,一旦发现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确实无法挽回,便可能做出
离婚判决。
在作出裁决时,相关部门会将注意力集中于确定夫妻俩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也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