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当名义
借款人向
出借人公开揭示其实际使用者身份时,如各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仅限于以名义借款人之名进行借贷活动,而名义借款人本人并未直接介入该借款关系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同时亦未享受借款带来的任何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当视实际享用款项者为真正的
债务人,并由其实施还款义务。
相反地,若名义借款人虽已向出借人揭示其实际使用者身份,然因出借人对名义借款人存在充分信任与期望,依然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贷行为的主体,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此笔借款视为仍然发生于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并仍需由名义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