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
担保人为以个人身份签署的
保证协议,那么
债权人仅能自主地选择执行该担保人的独立财产。
然而,倘若债权人欲强行行使权利,将担保人名下的法定
共有财产作为清偿方式,则需先完成该部分财产的法定分割程序后方能实现。
对于那些未经过合法分隔的法定共有财产,不应作为单独执行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在保证协议签订时,担保人及其配偶均已书面授权同意共同承担
担保义务,此时才可视为夫妻共同责任,故双方的财产皆可被依法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