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
分居的期限如何长久都无法自发地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夫妻间由于情感疏远导致的分居达到了两年以上,那么就可以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
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宣告失败,法庭应当做出判决准许
离婚。
但是,倘若分居的原因并非出自于感情上的矛盾,则不适用于上述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