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范的婚姻过错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重婚、与第三人
非法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过失行为。
具体说来:
1.重婚系指已婚人士再行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暂时居住于此,但并非建立合法夫妻关系,且这种临时居住状态持续并具有稳定性;
3.家庭暴力乃指
行为人为达私利,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极端方式,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和恶劣影响;
若行为持续不断、频繁发生,则视为虐待;
4.遗弃则是家庭成员在
赡养、
抚养、
扶养责任上的拒尽行为,如当某一方身患疾病而另一方却对此视而不见,毫无正当理由离家远行,或其他类似情况皆属此范畴;
5.其他重大过错作为一个相对宽泛的兜底条款,意味着在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时,不再局限于法律明确定义的四项情况,其他严重过错行为同样可被诉求为过错方予以补偿。
例如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对外出轨、与他人通奸甚至生育孩子、婚内
嫖娼、长期吸食毒品或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