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即使夫妻间的
分居状况持续长达两年之久,也无法自动导致
离婚的产生。
在我国大陆地区,离婚只存在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两大途径,因此,只要尚未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或受到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情况出现时,任何形式的分居期限都不能视为自动离婚的依据。
然而,若双方的确因情感不合而分居,且分居期确实已达两年以上的话,那么在提起
离婚诉讼之际,此种情形便可作为判断夫妻之间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
若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后做出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依法将予以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