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高空抛物行为引起的
侵权纠纷中,应由
行为人依循法律规定,全责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若无法准确识别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除了能有效证明自身并非侵权方的人员外,其余所有可能涉及的建筑物使用者均应对损失作出合理补偿。
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而言,如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则需依照法律条款,承担因疏于履行安保职责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
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