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中的任意一方由于触及法律,从而引发婚姻关系不能维持,这无疑使得
离婚成为可能。
实际上,若有一方不幸走入
犯罪的泥潭,这便成为了另一方
申请离婚的合理理由。
但对于这部分人而言,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裁定,办理离婚几乎均需采用
诉讼途径。
倘若非服刑的配偶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则需要前往其伴侣的服刑之地向该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
申诉。
在接下来正式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如若被告愿意答应离婚以及对孩子抚育权与
共同财产归属等事宜无争议,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妥协共识,那么法院则无需进行庭审审理,而是前往被告服刑处所直接进行调解以达到结案目的。
经过这番调解后诞生的调解书,其
法律效力等同于
判决书。
然而,如果被告对于离婚意愿并不明确,或者在孩子抚育权、共同
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分歧,法院工作人员将与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狱警察共同协商,为双方安排适当的
开庭时间及地点,并最终决定是否进行庭审或采取其他措施。
到此为止,所有的讨论都出自尊重事实、理性分析、依法依规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