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先行给予聘礼,然而并未如期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下,出借聘礼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向对方提出退还要求。
反之,若存在如下之情形,则女方无须予以返还聘礼:
(1)尽管双方尚未正式登记注册成为合法夫妇,却已相处
同居长达两年之久;
(2)尽管两者尚处于未婚状态,且相处同居未能满两年时长,然女方已有身怀六甲的事实;
(3)女方所收取的聘礼实际已经被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各项开支之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